| 
             事项名称 
             |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 
        
        
            | 
             设定依据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九条 
             | 
        
        
            | 
             申请条件 
             | 
            
             凡居住在我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独生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 
             | 
        
        
            | 
             办理材料 
             | 
            
             (一)填写市鉴定申请表。 
            (二)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复印件、病残儿户口、出生证复印件(十周岁以下要提供),母子合影半身两寸照片2张(需提供电子版照片)。 
            (三)两年以上的市级医院以上医院原始病历及各项原始检查报告单和检查影印件(有住院的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每页必须加盖医院公章),肢体残缺和缺指病残儿的要提供本人和病残部位照片(需提供电子版)。 
            (四)有关疾病的证明书和旁证材料、家系遗传病调查材料、县服务站环孕检检查报告单(申报前已环孕的或已生育的不予受理)。 
             | 
        
        
            | 
             办理地点 
             | 
            
             全县各乡(镇、场、企业集团)计生办 
             |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 
        
        
            | 
             联系电话 
             | 
            
             0792-3265217 
             | 
        
        
            | 
             办理流程 
             | 
            
             (一)每年的5到6月份申请人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人口计生办领取或在县人口计生委网站上下载《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提交相关材料。 
            (二)乡(镇、场)企业集团人口计生办初审 
            女方所在村(居)委会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女方户籍所在乡(镇、场)企业集团人口计生办签署意见后,报县人口计生委。(如当事人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及职工,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县人口计生委审核县人口计生委负责审核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所有材料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四)市人口计生委组织专家鉴定。 
            鉴定时间将提前一周通知家属做准备,参加鉴定时由父母亲陪同。 
            (五)鉴定通过后,病残儿所在的乡(镇)计生办将病残儿所申请的情况公示1个月,公示期满无异议将结果报市人口计生委领取鉴定书。 
             | 
        
        
            | 
             表格下载 
             | 
            
             九江市病残儿童鉴定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