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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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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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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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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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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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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合法资质证明;2、演出营业性的:①售票或者包场;②支付演出单位、个人报酬的;③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产品促销的;3、演出场所合格证明4、安全、应急疏散预案演出名称;5、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6、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7、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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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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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报告;2、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身份资质证明};3、演出时间、地点、场次;4、演出合同;5、节目及其视听资料。临时搭设舞台、看台的:①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②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③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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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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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修县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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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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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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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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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92---323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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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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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受理;2、实地勘查;3、文化综合股审核;4、领导审批;5、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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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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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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